2006/12/03

賣會求榮的出版規條

我會為此另外撰文,我不會就此作罷,現轉貼十九屆編委總編輯之文章:http://www.xanga.com/poonwilson
歡迎轉載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6.1 根據本會會章第六章6.1條,評議會乃負責本會一切監察事宜之權力機構,故評議會有權監察學生會所有組織之出版。

看了新一期cityprint內的出版規條諮詢文件,站在編輯委員會的立場,經二十一屆修改後的出版規條,簡直就是一份賣會求榮、不負責任的出版規條,它將輕易地把編委的編輯主自權送上斷頭台,一去難返!新的出版規條賦予評議會監察學生會所有組織的出版物,即包括編委會。換句話說,編委會的出版事務變相受評議會監管,如此又何來編輯自主之說呢?

另外,到底評議會有沒有權監察學生會所有組織之出版呢?首先,會章所提及的「一切監察事宜」不應包括「輿論監察」,否則會章不應另外賦予編委會「輿論監察」的權力。而出版物是發佈輿論的工具或載體,所以對於出版物的監察,應否屬於輿論監察的範圍呢?

以基本會員的角度出發,此出版規條乃一份有缺漏的「附則」。大會章指出編委為學生會出版事務的最高行政機構,在出版事務方面擁有最高行政權。但新的出版規條對此「最高行政權」竟無詮釋,更是隻字不提。「附則」的作用在於彌補大會章的不足,但此出版規條竟沒有詮釋最重要的字眼,根本沒有起到一份附則應有的功用。

如果這樣的出版規條也能通過,就真的是為通過而通過!

當年起草出版規條,或過於敏感,未能通過乃意料之事。後雖經過在章則委的數次辯論、爭論、激論,但均未能達成共識,或互相妥協,只因斷不能輕送「編輯主自權」及「編委在出版事務上不受制於其他組織」的底線。如果可以選擇的話,我寧願永遠沒有出版規條,也不願見到這種出版規條的通過。

記得Kitty、咸昌上莊時說要建立一個強勢的編委,而今卻削弱編委的權力,擴大評議會的權力,又如何建立強勢的編委呢?這樣,往後的新莊如何在這條崎嶇的路上走下去呢?更令人痛心的是,滿路的荊棘竟是自己人佈下的....

沒有留言: